201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12-26 16:11:08/ 个人分类:化妆品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 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首次申报时未提交石棉检验报告的,在申请延续时,应当提交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要求的石棉检验报告。
  (9)首次申报时未提交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产品,在申请延续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1)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承诺书。2011年4月1日前,承诺书可以不含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2)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当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10)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 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②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3) 申请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外文名称不变)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② 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 申请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② 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③ 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 申请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④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 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 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补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因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4)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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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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