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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院污水排放一般分两部分:
一部分为生活污水,一部分为相关病床及医院产生的污水。针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要求,一体化医院污水处理设备设计工艺为:一级隔渣、调节;二级生化降解;三级接触消毒、过滤的处理工艺。一级主要通过格栅将污水中的动植物油和固体垃圾去除,通过调节池调节水量、调整水质;二级生化降解主要是A/O生物降解处理工艺(两级接触氧化工艺),通过接触反应,可以将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指标有效的降低到排放标准;三级中接触消毒是对医院污水的大肠杆菌等灭菌处理很必要的有效的处理,通过控制接触消毒时间和投加药剂程式,可以将大肠杆菌数量长期控制在较低的水平,通过过滤系统的出水保证达到水质要求。
标签: | 医疗卫生站污水处理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