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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2
    类型:中标公告
    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2020-04-08 21:57:33.0 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告一、采购项目名称: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2020-03-8三、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附件:招标文件四、评审日期:2020年04月08日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4日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七、中标情况包号采购内容供应商名称地 址中标金额单位1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周口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皮革厂家属院二单元五楼四户1111873.83元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王丽霞、姚帅冰、王战伟、周鑫、郭勇(业主代表)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由中标单位支付。十、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0年04月08日 至 2020年04月09日十一、其他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本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书面质疑文件一并(传真、邮寄不予受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以质疑文件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不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书面质疑文件应该有质疑内容及必须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确切来源依据、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否则视为无效质疑。) 谨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表示感谢!十二、联系方式1. 采购人:太康县商务局地址:太康县支农东路北50米联系人:安伟联系方式:136086128982.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联系人:黄丹联系方式:0394-8911879发布人:操作员02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附件粮食装饰招标文件(1).pdf 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招标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二○年三月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2020-03-8 三、项目预算金额:1113376元 最高限价:1113376元 序 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 1 1 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 设工程项目 1113376 1113376 四、采购需求(包括目标、标准、数量、规格、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1、建设内容:包括洁净间、设备室、操作室、办公室等房间的装饰。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3、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4、质量要求:合格 5、工期要求:60日历天。 6、标段划分:1个标段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新成立公 司,成立时间未够一年,应提供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 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 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提 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 查询时间应在公告发布之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八、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03月05日至2020年03月11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3.方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项目经理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 证,携带“六、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4.售价:500元 九、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03月25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03月25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周口市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2020年03月05日至2020年03月11日。 十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太康县支农东路北50米 联系人:安伟 联系方式:13608612898 2.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联系人:黄丹 联系方式:0394-891187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1 采购人 采购人:太康县商务局、太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太康县支农东路北50米 联系人:安伟 联系方式:13608612898 1.1.2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联系人:黄丹 联系方式:0394-8911879 1.1.3 项目名称 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装饰建设工程项目 1.1.4 建设地点 太康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1.3.3 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3.4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 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企业资质 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 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成立时间未够一年,应提供其基本户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凭 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 文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经理。(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无在建项 目承诺书)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提供“信用中 国”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查询时间应在公告发布之后)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澄清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3.1 投标文件 份数 本项目为纸质评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提供投标文件正 本1份,副本3份,电子U盘1份。 3.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60天 3.3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4 签字或盖章要求 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要求盖章的地方盖章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文件应用一个封套包装,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2.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人签字,密封袋封面注明“在2020年 月 日 时整 (北京 时间)前不准启封,并写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地 址。 4.2.1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周口市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4.2.2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否 4.3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03月25日10时30分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周口市龙都红星广场7号楼15楼1506室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1 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名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8.1.1 类似项目年份 要求 3年(2017年1月1日以来,提供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企业2017年1月1日至今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2、企业如有对本项目质疑、投诉等情况,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及 相关材料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本项目控制价:1113376元,高于控制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总则 1.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招标工程特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 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 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 1.9.2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场地和相关周边环境情况的相关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1.12其他 投标单位因违反诚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而造成招标失败的,在重新组织招标时建设单位可以 不接收其投标。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1款和第2.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 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 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 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定人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总报价应是包含投标项目(标段)所有内容的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的复印件。 3.4.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 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 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U盘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电子版文件与纸 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文件应一起包装在一个外层封套内。未密封的投 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4.1.2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密封袋封面注 明“在2020年 月 日 时整 (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并写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 标单位地址。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招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天数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 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4.3投标截止时间4.3.1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开标现场给招标人。 4.3.2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 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3.3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3.4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本章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 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4.2在本章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4.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4.4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在监 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5.2 开标程序 5.2.1招标单位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签到。 5.2.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代表宣布评标、定标方法 及实施细则。招标人当众起封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投标监督部门核验。 5.2.3开标时,如投标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书无效,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5.2.4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 审: (1)在本须知第4.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不符合本须知第4.1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3)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公章; (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与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 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 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9.3其他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须在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质疑的授权委托 人为本单位在职职工(需提供单位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应保证提出的质疑 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材料,叁年 内不得再参加所有项目的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2 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3 其他词语定义: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 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 人"进行理解。 10.3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 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 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 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严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及工程施工期间,挂靠、借用资质;中标后严禁转包、分 包,一经发现,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中标方停工,限期推出工地,并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业主保留进一步追究中标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在投标过程中及工程施工期间,投 标人及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住建部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 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标单位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协调,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企业信用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2.1.3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投 标 报 价: 45 分 综合(信用)标: 1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在招标控制价100%—95%(含100%、95%,下同)范围 内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评标基准值=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有效投标报价 和一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所有投标有效报价的算数 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少于5家(不含5家),则以所有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比较进行计分。当投标报价 小于招标控制价的95%时,该投标报价不参与计算评标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基准值,在报价计分时仍予以计分。 若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的100%—95%范围 内,则以招标控制价95%作为评标基准值。 2.2.3 评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2.2.4 (1) 施工组织设 计评分标准 (40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0分—4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0分—5分 质量管理与措施 0分—5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0分—5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节能措施 0分—5分 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 0分—4分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0分—4分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 0分—4分 资源配备计划 0分—4分 注:缺项者为零分,当不缺项时,在规定的范围内打分。 2.2.4 (2) 综合(信用) 标评分标准 (15分) 业绩(9分)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类似工程业绩,有1 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没有不得分。(提供项目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6分) 1、投标文件标书制作情况及综合水平评分(0-3分): 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标书制作水平等酌情打分。 2、服务承诺(0-3分):针对招标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 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招标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工 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交工后回访、保修方面等方面 的承诺。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5分)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见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分方法 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者得基本分40分; 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 的比例从基本分40分上进行扣分,扣完为止;低于评 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加0.5分的比例 从基本分40分上进行加分,加满45分为止;(分值计 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中间值计分按直线插入 法计算)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信用)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 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 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 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 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 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 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 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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