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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2013.8.27

  ■ 完善监管制度 跟进配套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讨论中,参会代表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评等环境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缺乏配套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措施,很多环境监管制度不能有效实施。排污申报制度从1988年开始试点,但至今也不是很完善,违法申报的行政处罚很轻,企业申报污染物的排放和申请总量控制指标长期以来是两张皮,即,排污申报时涉及到缴纳排污费,往往一个比一个报的少;申请总量指标时涉及未来发展空间,往往一个比一个报的大。

  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20多年来,没有真正推广开的主要原因是许可证的管理办法没有出台,致使排污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即使发放了也流于形式,并且由于没有相应的跟进制度和措施保障,违法了更是没有过硬的制约手段和法律责任追究。

  总量考核制度在“十一五”期间为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面临的环境问题并不相同。比如二氧化硫的减排问题。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国元介绍,黑龙江煤炭的含硫量只有南方地区的1/4,而且目前黑龙江的环境质量总体不错。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黑龙江也要实现二氧化硫的减排,在付出高成本的同时,减排效率却非常低。“要想政策分得非常细致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可以考虑在不同省份执行不同的政策。”国元表示。

  在环评制度方面,法律规定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处罚。实践中,建设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规避法律监管,不报批环评文件直接开工建设甚至生产,造成既成事实。环保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后,只能责令补办手续。

  “在执法过程中,环境监察局批转给华东督查中心调查取证的案件中,很多属于未批先建。地方环保部门对此一贯做法就是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这并不足以形成威慑作用。”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副主任杨永康介绍。同时他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对违反环评未批先建加重处罚,堵住限期补办的漏洞,此外还可以考虑增加对建设单位具体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 维护司法公信力

  今年6月17日“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是我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环保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化了入罪标准,让环境执法可操作性更强。“严格执行解释至关重要,如果今后出现重大的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会大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周加海表示。

  对于下一步的具体工作,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违法后果,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促使企业知法守法。对于法律而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重要;对于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防止污染比惩治犯罪更重要。

  其次是细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具体指导意见。在“两高”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定罪的具体标准、重金属的一些概念的界定等,建议环境保护部和最高法联合发文,或者采用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解决在执行“两高”司法解释当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集中解答大家的困惑。

  最后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针对案件移送、评价鉴定、监测数据认可等规定相应的落实措施。“两高”司法解释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建议环境保护部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以保障“两高”司法解释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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