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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8.01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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