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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耕地重在修复保护机制

2014.2.18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在2月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环保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

  耕地污染严重危及粮食安全,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显得尤为急迫。尽管始于2006的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的数据和相关报告,因为某些原因迟迟没有公布,但并不影响人们对土地污染日益严重趋势的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隐忧。

  土壤的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排放、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滥用,这不仅是基本常识,也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环节。九三学社中央在2013年曾透露,全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其中在大城市、工矿区周边情况相当严重。如广州有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8家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另外,有统计表明,我国耕地面积不足全世界一成,却使用了全世界近四成的化肥;我国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 倍。

  治理耕地污染的当务之急还是要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发生,遏制住污染恶化的趋势,只有如此才可能让土壤的修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显然,这不仅需要政府切实担负起管理与主导的责任,把治理纳入到议事日程中,同样也需要企业及农民担负起应有的环境责任,落实到生产中去。但我们同样需要认识到的问题是,这些责任并不是空洞的高调口号,而是严肃的法律命题和现实的利益命题。

  污染的发生与治污的艰难互为因果,治污有多难表明控污就有多软。一方面控排与地方政府GDP相互绑架,利益相互裹挟,并且在利益的天平里,农业的弱势地位,更易于使得土壤环境保护遭到算计;另一方面环境责任并没有体现到生产环节中去,倍增式惩罚性成本机制的缺位,谁重视环境保护谁的成本就高,在价格竞争中就失去优势,营造的是劣币驱良的畸形产业竞争环境。

  治理耕地污染归根到底依然还是环境保护体制与机制的命题,欲推动治理的开展,先修复保护机制。其一,要完善耕地环境区域限制制度,设置必要的禁区,禁止工业落地,禁止水源流域工业排放,用政策的手段给耕地环境撑起保护伞;其二,要加快环境立法进程,提高环境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成本,降低环境污染损害入罪门槛,完善诉讼维权机制,形成钳制污染发生的法律环境;其三,要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开征污染税,建立污染第三治理机制,建立农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机制,用利益的杠杆撬动耕地环境保护与治理形成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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