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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六大举措促科技成果转化走出“深闺”

2017.5.03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该政策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六大举措对厦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注入新动能。

  《若干规定》明确,市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归单位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做贡献人员。

  《若干规定》创新收益分配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指出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可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规定了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70%;规定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若干规定》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激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引入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实际支持技术交易额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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