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石材CE 证书的发证机构是否需要带有欧盟授权公告号呢?

  SGS
回答:不一定。因为,这主要取决于标准要求的认证模式。根据产品、协调标准及产品用途,认证可分六种模式:1,1+,2,2+,3,4。其中,需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的介入的模式为1,1+,2,2+,3,但这五种模式主要是针对欧盟的MDD,PPE
等指令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而模式4,即自我宣告模式,也就是目前绝大多数石材CE认证所采取的模式,是不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的,它主要针对普通类别的产品,比如CPD指令下的部分产品。天然石材产品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欧盟委员会96/603/EEC决议,天然石材通常不存在有机物含量大于1%的情况,没有涉及防火性能测试。因此,根据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89/106/EEC指令的有关天然石材的六本协调标准,这类石材应采用认证模式4来操作。目前,绝大多数的石材
CE 认证采用自我宣告模式,而且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时间短、费用低、操作简便的优点。第三方机构 CE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认证合同--企业根据标准要求提供测试样品和技术文件 -- 第三方机构进行样品测试和技术文件评审 -- 第三方机构发证
-- 企业签发符合性声明 -- 企业在产品上贴 CE 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