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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气颗粒物防治立新规 完不成目标任务就限批

2013.7.30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苏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制定的首个政府行政规章。

  《办法》指出,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达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这一地区排放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何立法? 综合防治大气污染

  《办法》作为控制大气颗粒物污染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从源头减少直接排放的固态颗粒物,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空气清洁度,提高大气能见度;同时,明确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管理权和治污监管责任的统一。

  “《办法》对于江苏省而言有特别的意义。目前,江苏省除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这个单项的条例,还没有一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所以此次先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江苏省环保厅大气办副主任单阳告诉记者。

  据介绍,目前,颗粒物控制主要集中在工业点源以及扬尘源,对于其他方面亟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南京市可吸入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显示,道路扬尘及土壤尘、机动车尘、煤烟尘对可吸入颗粒物的源贡献分别占到52%、12%和11%,迫切需要对直接排放的固态颗粒物进行全面控制。这既是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法规体系、创新工作思路的需要。

  亮点何在? 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控制要求

  单阳对《办法》的亮点进行了总结。他说,《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控制要求。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江苏省纳入国家重点区域范围,其中沿江8市为重点控制区,其他5市为一般控制区;要求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

  《办法》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规定重点控制区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到2015年,重点控制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鼓励重点控制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转变为有组织达标排放。《办法》要求,向大气排放烟尘、粉尘的工业企业,在产生烟尘、粉尘的生产和物料运输等环节,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达标排放。同时,从源头上削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总量。对于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则要求其进行高效除尘技术升级改造,确保烟尘、粉尘排放达标。

  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办法》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对于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则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并规定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不得爆破或者拆除。

  机动车区域限行,禁止排放黑烟。《办法》确定了机动车区域限行制度,并禁止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在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的同时,规定环境保护、公安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

  加强烧烤、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禁止在非商用建筑内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对于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元~2000元罚款。

  谁来监管? 明确多个部门监管职责

  为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积尘、绿化养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装卸、运输等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渣土处置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检测实施行业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水利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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