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货时间及地点:采购单位所在地(由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投标人或其指定的分区销售代理商应按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6、本项目供货资格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

  二、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凡国外仪器设备,其制造商或代理商必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技术支持和条件。

  3、仪器设备制造商应通过ISO9001认证。

  4、国内仪器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

  1)第1-8包和第14-21包的制造商,为200万元;

  2)第9-13包和第22-30包的制造商,为500万元。

  5、代理商投标的应具有所代理仪器/设备制造厂家的授权;每个制造商每个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同时制造商失去投标资格;如果制造商同一个包授权多个代理商,则该包所有授权均无效;代理商为国内法人的,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还必须达到或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