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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获高票通过 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2009.2.28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

  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1995年我国颁布施行了食品卫生法。1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更是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中,理顺体制突出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创新直指当前监管体系的“软肋”。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段监管。这种“五龙治水”的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难以有效防止“三鹿事件”重演,食品的安全状况也很难有大的改观。

  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

  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环环相扣。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法律提出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以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此外,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转变目前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

  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等的监管。

  法律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也亮出利剑,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也依据不同情况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文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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