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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特大"地沟油"案宣判

2013.6.25

  日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陕西特大制售“地沟油”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广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孙宝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5个月,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广生等人于2006年6月成立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广生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至6月,李广生先后5次从山东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柳立国处购买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地沟油”,共计164.32吨,花费132万余元。后李广生自行制定勾兑比例,将购进的“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粮油市场。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孙宝成因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收购“地沟油”入库凭证,试图证明李广生将收购的“地沟油”转销给陕西伟志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此掩盖李广生的罪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广生担任谷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食用油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孙宝成故意作虚假证明,妨碍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案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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