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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态补偿机制 建设迈出积极步伐

2013.9.25

  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近年来,江西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新途径,生态补偿的创新实践效应凸显。

  目前,江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3.1%,居全国第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市县全覆盖,地表水监测断面达标率80.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0 多个百分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鄱阳湖注入长江水质保持在Ⅲ类以上;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

  作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先行者,江西省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先后建立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了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力度,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台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奖励政策,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

  《江西省“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给予生态补偿。从2011年起,江西省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奖励,全省已纳入国家、省级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面积达5100万亩,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亩15.5元,大大高于中央国有林补偿5元、集体林补偿10元的标准。今年,江西省补偿标准将提高到每亩17.5元,总投入8.9亿元。

  2008年7月,《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至去年底,省级以上发证矿山企业实缴保证金7.56亿元。

  自2009年起,江西省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2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9.16亿元,用于对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进行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

  日前,江西省委书记强卫强调,生态是江西最大优势,绿色是江西最亮的品牌,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没有理由不走在前列。要着力构建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全方位的绿色产业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机制,把江西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省。

  今年2月份,江西省颁布的《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建立生态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科学设置生态指标考核体系,将省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有效激励。

  同时,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援助机制,实行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受益地区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形式,对限制开发区域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加大各级财政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编制、定经费。

  记者了解到,因为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有力的资金保障。生态补偿存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够科学、受益主体没有合理确定、生态保护标准难以制定等问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特别是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因涉及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协调而未能落实,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

  江西建议应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提高生态补偿中央补助标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居民社会保障专项和产业发展资金,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群众的保障力度,改变“我花钱植树种草、他人免费乘凉享受”的不合理现象,使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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