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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3.5.10

  5月1日起,《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记者日前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今年甘肃省计划核发907个排污许可证。其中,省级核发50个,各市、县两级核发857个。核发对象占纳入2012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3471家企业的1/4。

  据了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是火电企业、水泥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这项工作要求已列入2013年甘肃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据了解,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加强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对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同时,对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相关环保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性监测,季节性生产的排污者可以减少为一次,并将监测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根据规定,对未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行为,以及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各级环保部门将予以查处。

  同时,甘肃省还将逐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水泥、火电等重点行业排污总量核定办法,加强对企业持证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初步建立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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