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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2019.7.12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英文译名: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rchives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容,适用于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形成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省市级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文书档案参照国家及相关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现附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我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要求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将书面意见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办公厅王晓璐

  电话:(010)66556030

  传真:(010)665560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李晶

  电话:(010)82205699

  传真:(010)62257804

  邮箱:lijing@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编:10008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苏州大学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国际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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