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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违规如何惩办?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处理征求稿公开

2019.10.08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我部起草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jjd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5号楼,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86),请在信封注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89446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

  附:1.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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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科技部严肃处理了《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等一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事件,让监督“长牙齿”,在科技界产生积极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科技部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总结梳理,对有关地方和单位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了调研。组织科技管理、科技监督、法学、财务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起草条例初稿,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考虑

  针对科技活动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违规行为处理尺度和流程,为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规定》聚焦对性质恶劣、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科技活动中的一般违规行为按照科技活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措施是针对科技活动的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覆盖全面。全面覆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基地、科学技术奖励等科技活动;全面覆盖科技管理机构及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全面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等管理环节。

  (二)职责清晰。明确“谁主管、谁调查,谁委托、谁调查”的调查处理原则。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的处理程序和尺度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性质恶劣、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由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性质一般或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由相关科技管理机构按各类科技活动管理制度作出批评教育、整改等处理。

  (三)宽严相济。处理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按“法、理、情”的顺序开展,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主观故意和创新探索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进行区分处理。

  (四)统一尺度。分别针对各类科技活动主体,逐一列举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处理尺度,对取消一定期限管理、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资格的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具体年限,便于各级处理主体在具体操作中运用。

  四、主要内容

  《处理规定》包括总则、处理措施、处理尺度、处理程序和附则等五章,共34条。《处理规定》的核心定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规定,针对当前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各类活动主体违规行为、处理尺度,规范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其中:

  (一)总则,共5条。包括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处理原则和处理主体等方面内容。考虑到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处理原则中特别强调要合理区分违规行为动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宽严相济。

  (二)处理措施,共4条。包括处理措施、暂停规定、追究管理责任和联合惩戒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等九条具体处理措施。同时针对以往违规案件处理经验,强调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共11条。包括科技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五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常见违规行为、违规情节区分及尺度把握、从轻从重处理原则、主次责任等方面内容。为便于指导实践,统一处理尺度,特别针对取消一定期限管理、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资格的违规行为,明确应视情节,采取不同档位年限。

  (四)处理程序,共10条。包括调查要求、处理分工、处理时间约束、处理通知书、下达方式、救济途径、处理落实及减轻处理等方面内容。为规避违规处理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本章对处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要求。此外,还规定对于已被处理的违规单位或个人,在被限制承担财政性支持科学技术活动期间,如有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规申请减轻处理。

  (五)附则,共4条。包括落实机制、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以外的违规处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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