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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23.8.11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不断兴起,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人民的经济生产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近年来环保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环节,可以将获得的数据用以制订或修改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纳入国家或地区的环保法规。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特发布《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自动检测装备的定义,并提出了明确主体责任、配备基础设施、严格培训运维人员等运维要求和监管要求。

  一、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开展运维,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运维机构开展运维。

  二、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站房环境及其辅助设施软硬件配备齐全、性能良好,具备水、电、防火、避雷等基础设施,

  三、运维机构或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监测设备、运维车辆、实验室环境、备品备件等;

  四、运维机构或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应向运维所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子运维账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运行合同(协议)约定等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巡检、校准、校验等运维工作,

  五、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超过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时,应当使用备机或采用手工监测进行数据替代,手工监测数据报送频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六、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七、排污单位不得强制、胁迫、授意或暗示运维机构或运维人员在开展运维工作时弄虚作假;运维机构及运维人员不得直接或配合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传授造假手段。

  八、排污单位、运维机构在运维工作中应遵守国家和本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规章、文件的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几项加强环境检测、监督的五项管理要求。

  一、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运维机构、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开展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执法、监测、监控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对运维工作规范性开展监督帮扶,加大对运维服务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查处结果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绩效评级、绿色引领等考核指标体系。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动态调整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应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四、对存在运维不规范,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运维机构和排污单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行警示谈话或发出警示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维机构或排污企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五、《守法诚信运维承诺书》、基础参数设臵备案表、管理制度等应张贴悬挂在站房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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