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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探索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2014.9.03

  “我已花了100多万元修复被破坏的土地。”7月2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洪炳追悔莫及。

  据了解,这是江阴市人民法院第一起判决自行修复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2010年5月,王洪炳与江阴市原利港镇苍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租用苍山村集体所有的52.7亩复耕耕地种植绿化。协议中注明,王洪炳不得在这一土地上有开挖鱼塘及其他任何破坏土地的行为。

  “我租用土地本来是要种树,但发现种不活,就在上面架设变压器、搭建简易房、建造钢结构厂房,还租给收废塑料的程某、开轧石场的俞某等。”王洪炳说。

  2013年4月,江阴市国土局向王洪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王洪炳未按期进行拆除整改。后江阴市国土局对违法用地进行现场勘测,认定王洪炳非法占用53亩耕地。

  如何复垦被损毁耕地是本案的关键。本案审判法官黄剑介绍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告知王洪炳两种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修复计划,在法院、检察院、国土部门和当地村委监督下,限期进行复垦并达到耕地标准;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复垦,所需费用由王洪炳承担。

  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黄剑认为,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方式提起公诉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庭审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王洪炳按专业公司提出的复垦要求,采取措施,继续修复被其毁损的53亩耕地,最终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或经验收未达标,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由被告人王洪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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