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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按监测目进行分类

2022.10.18

1.监视性监测(例行监测、常规监测)

包括“监督性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和“环境质量监测”(空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监测),是监测工作的主体,监测站第一位的工作。目的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来源,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判断环境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改善环境取得的进展。

2.特定目的监测(特例监测、应急监测)

(1)污染事故监测:是指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应急监测,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2)纠纷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这类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数据,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仲裁。

(3)考核验证监测:主要指政府目标考核验证监测,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监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监测。

(4)咨询服务监测:为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等提供的咨询服务性监测,如绿色人居环境监测、室内空气监测、环境评价及资源开发保护所需的监测。

3.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监测。进行这类监测事先必须制定周密的研究计划,并联合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协作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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