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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可取消院士:《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发布

2022.9.14

  9 月 14 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 22 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针对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新的表现形式,《规则》新增了 7 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另外,新《规则》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并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ZL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联合发布本次《规则》的部门包括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和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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