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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提前实现河湖长制 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

2017.2.13

  湖北省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到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较2018年底全国全面建立“河长制”提前一年实现。

  《意见》提出,经过3~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意见》强调,跨市(州)重要河流、重要湖泊由省委和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县河长制联络员制度。

  《意见》还明确了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保护名录、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环境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加强执法监管等9项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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