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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上路行驶

2007.8.27

本报日前报道了我市将修订《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消息。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热线84499000,想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修改送审稿。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规定,本市机动车除要在年检中检测尾气排放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还将对车辆进行路检和抽检。

在跑动和载荷状态下进行定期检测

《办法(修改送审稿)》对机动车尾气的检测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用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可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定期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要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技术人员;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测设备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组织的定期比对试验。定期检测的单位还必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出具排气污染检测数据报告。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并应当责令其及时治理。

据市机动车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世达介绍,简易工况法是指汽车受检时,汽车要挂挡,汽车轮子要转,汽车要克服一定的载荷。这种方法比无载荷方法更科学,能反映车跑起来后尾气排放是高还是低。

行驶时排放黑烟,经目测不合格要治理

车辆除要定期检测外,还要接受路检,采用的方法是目测、仪器设备检测、自动检测、自动识别或者拍摄数字影像等。目测和拍摄数字影像检测适用于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有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目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实施。路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行驶证;逾期不治理的,由环保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治理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行驶证。

此外,市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维修、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路行驶,并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行政管理部门对路检、抽检不收取费用

《办法(修改送审稿)》规定,定期检验、抽检、路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维修治理,并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复检。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路检和复检的均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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