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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5.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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