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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监管能力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

2016.9.01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下行压力加大,扩大出口面临安全监管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叠加等诸多挑战。检验检疫部门针对当前外贸新形势、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简政放权、服务通关便利等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客观分析履职服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探讨新形势下如何提升监管能力,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促进扩大出口提出对策建议,切实推动质量强国战略。

  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现状

  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概况。近年来,食品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必须延伸至基地、投入品、原料生产、成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陡增,食品安全监管环节愈加复杂。目前,全国已累计备案食品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基地1万多家,备案出口的食品企业1.3万多家,对73种高风险的食品进行严格监管,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严密监督,推动地方政府累计建立了236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了从原料、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境的全过程监管。尽管如此,面对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质量安全卫生问题屡遭通报,检验检疫部门仍然被认为重检验、轻监管现象较为突出,通关速度较为滞后,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力度不够,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效果有待加强等不足。

  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面临问题。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执法人员的能力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都有待加强。二是社会共治不紧密。检验检疫部门与食药、卫生等执法部门的联络互通机制还不够完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还不紧密,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尚未形成。新的鼓励性的举报奖励、舆论监督等手段,以及食品安全监督员、志愿者作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方式应用得还比较少。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相关细化措施尚在进行中,与法律相冲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修订还不到位,具体执法过程中将会遇到执法依据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不可忽略的是部分企业对新的《食品安全法》认识不足,存在质量安全主体意识淡薄问题,未能严格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检验检疫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风险分析,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受制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连锁反应,检验检疫部门并不敢轻易大幅降低出口前成品检验,但是大胆尝试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如厦门检验检疫局实施“即报即放”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推进“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产品风险监控和生产企业自检自控为抓手,全程监管与重点抽检相结合”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理念,既提高验放效率,又确保质量安全水平。

  信息化支撑,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农产品全程监管和追溯体系,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以漳州检验检疫局探索开发的出口食品企业信息化移动监管系统为例,该系统以企业种植场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监管等要素为主要内容,实现从原料基地、加工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涵盖风险预警、风险监控、信息查询、信息沟通于一体,在试用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夯实基础,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建设,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检验检疫推动、龙头企业带动的多方聚力效应,强化了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了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管理和疫病疫情的防控,更利于促进示范区内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提升,通过监管端口前移,从源头管理入手控制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从而实现出口贸易便利化。

  整合资源,促进检验检测业务发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国务院“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要求,抓住《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的有利条件,抓紧制定整合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检验检疫系统内技术机构的整合。

  严字当头,依法实施违法处罚和监督问责。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未遵守本法规定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处罚,在具体的处罚量刑上也进一步加重,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充分把握违反新《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的具体行为及处罚措施,在工作中利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要把法纪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内部执法稽查,对执法人员不履职、乱履职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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