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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餐饮食品、肉制品等 青海曝光8批次不合格食品

2019.12.09

  12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52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24大类285批次食品,检出8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3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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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玛沁五香麻花店销售的油条,鲁沙尔友谊餐馆销售的油条,湟中县鲁沙尔马氏家常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或其他食品添加剂,易造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铝是一种非人体所需的低毒金属元素,蓄积于体内会与多种蛋白质、酶等人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表现为记忆减退、视觉与运动协调失灵,严重的会对人体细胞的正常代谢产生影响。儿童过量食用铝超标食品会严重影响其骨骼和智力发育。

  2批次肉制品检出防腐剂、微生物污染超标,分别为兰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销售的藏牦牛肉(五香味),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湟源城关步步高生活广场销售的藏牦牛肉干,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肉制品中的检出量≤ 0.075 g/kg;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可能是由于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过量使用导致。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批次调味品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湟中县多巴镇青辉超市销售的财有味八角粉。糖精钠(以糖精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调味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糖精钠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造成调味品糖精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超范围使用。

  此外,还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各不合格1批次,分别为玛多县旺盛蔬菜铺销售的纯香菜籽油,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宁食集团湟源超市销售的柴达木枸杞,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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