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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煤及树木不得作燃料

2013.12.31

  严重的雾霾现象正在令各地加大空气治理力度。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海珠区相继在天河、越秀之后“变身”禁燃区,禁止使用煤、树木等高污染燃料。

   根据相关通告,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不过,海珠、黄埔在具体的实施时间则略有差异。海珠区的通告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黄埔区则相应放宽时限: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除石油化工、火力发电行业在按要求做好污染治理及按省、市政府相关计划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外),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同时,通告均明确自通告实施之日(即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违反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此外,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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