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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京津冀及周边以PM2.5下降比为指标

2014.5.28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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