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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出台

2009.7.06

  近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关键在基层,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源头的管理,对乡镇政府明确了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了农业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分销售、采购、加工等环节作了具体界定。

  《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质量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指导其成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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