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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出台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2014.10.17

   为确保“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团”高效有序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近日,海宁市出台了《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管理办法》,将我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新力量进一步规范化,为社会监督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的性质,同时规定需经培训取得“海宁市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证”上岗。《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的聘用解聘、管理指导、职责要求、补贴奖励等方面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人员聘用突出社会性与公开化。《管理办法》明确了聘用基本条件,突出具备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监督工作,关心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在聘用程序上,明确面向社会公开发出招聘信息,实现让市民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二是规定了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分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日常管理分市级、镇(街道)级,分别由对应业务科室与各市场监管所共同管理。餐饮监督违法信息及食品生产流通监督违法信息根据层级的不同,由不同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置。

   三是注重体现桥梁纽带作用。除明确市民监督员对食品各单位进行走访调查、督促整改,提供相关违法案件线索外,还承担起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政策法规、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同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联络员”工作。四是补贴奖励并行保障社会监督有效开展。基于食品安全市民监督员的社会义务志愿服务性质,《管理办法》明确以交通、通讯补贴,同时投保人身伤害保险的方式对其进行相应补助。对提供的食品安全隐患线索,依法被立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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