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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最快本月内公开征求意见

2015.7.21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2015年7月18-20日,第二届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简称FATS)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在同期举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监管四处的张兰兰处长到场介绍了《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起草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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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监管四处 张兰兰

  张处长介绍到,2013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后将进入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划归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行有效的对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主要侧重生产环节的规定,而对于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这一部分是比较弱的。另一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但并未细化。因此,食药总局着手起草《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张处长透露,《办法》目前已经起草完毕,按照立法程序,最早本月会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官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届时也欢迎大家提出更多的建议和意见。

  《办法》主要调整的是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的行为,所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据介绍,《办法》突出全覆盖要求,强化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其他经营者三方的义务。对于批发市场开办者,有以下要求:

  1、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要求;

  2、批发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责任;

  3、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销售者签订试用工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

  4、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5、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的相关信息;

  6、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7、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8、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

  9、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10、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销售凭证样式;

  11、鼓励性条款:升级改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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