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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雾霾列为法定气象灾害

2016.7.15

  北京近日拟立法将霾和暴雨等一同列入气象灾害范畴,看似为治霾提供了一层法治保障,实则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危害甚大,对此,须有深刻清醒的认识。

  积极治霾,多重路径探索无可厚非,但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是对霾进行归类的定性判断,存在诸多不妥。不仅没有客观反映霾的本质,也不利于大气污染的根本治理。

  气象灾害,其前提是自然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雾霾的形成虽是人类活动与不利的气象条件综合导致,但毋庸置疑的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是粗放的发展方式,是人为因素所致。“人祸”怎能等同于“天灾”?

  根据有关解释,此次立法让雾霾期间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有了法律依据,好处颇多。而事实上,这些好处恰恰掩盖了其危害。而且,从长远来看,从综合来看,这种危害远远大于这些好处。

  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这种认识和导向,容易导致为治霾不力找“借口”,削弱治霾的主动性。环境治理本就任务艰巨、千头万绪,挂上“气象灾害”的名,给人一种“天不遂人愿”的印象,容易导致一些人治霾的压力变少,责任变少,努力也变少。一旦治霾不力,有天气来“扛”,相关追责也会难以顺利展开。

  应对雾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气象补救对于治霾只是辅助作用,治标不治本。如果不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再多的“天帮忙”以及临时措施也无济于事。这种将雾霾作为天灾而忘了“人祸”的错误倾向尤其需要警惕。

  应该看到,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心肺之患。加快治理霾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需要政府、企业、公众携手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改变粗放的发展方式,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唯有从根本上、源头上着力,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霾的发生。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其首要前提是要厘清基本概念、基本事实,尤其是对于雾霾这种影响范围广、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对于雾霾的成因、治理,立法方面稍有不慎就会产生错误的引导,既影响人们对雾霾的认识,也干扰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否则即使初衷再美好,恐怕结果也会事与愿违,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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