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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害化学物标签规例过渡期将结束

2017.5.27

  5月24日,笔者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根据第1272/2008号规例(即欧盟《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中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的规定,通常称为CLP规例),混合物标签的两年过渡期即将于2017年6月1日届满完结。

  据了解,CLP规例不仅适用于工业用混合物,同时还涵盖黏合剂和溶剂等消费品、各类油漆和染料、清洁剂(洗洁剂、除垢剂及除油剂)、肥料及香味蜡烛等,只有少数产品可获豁免。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相关出口欧盟市场的企业,第1999/45/EC号指令(即欧盟《危险配制品指令》)已被撤销,而根据该指令进行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混合物,若于2015年6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于2017年5月31日前仍可销售。自2017年6月1日起,这些混合物必须从市场收回,或根据CLP规例重新分类及更换标签。换言之,标签必须符合规例第III部分的条款以及附件I至V的细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标签是根据实施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非欧盟国家法例而设计,将不会再获欧盟接受。我国各有关出口企业应积极按照CLP规例有关要求对产品作出调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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