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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试行条例

2008.1.01

一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搞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障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实验室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努力实现教学科研手段的现代化,管理科学化。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选派熟悉实验教学和技术的、德才兼备的人员充实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是提高师生科学素养的场所,
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思想教育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学校对工作搞得好的实验室,要及时进行表彰,对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加强教育,根据有关制度认真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二 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开设实验课,并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学生严格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节约材料。
   第五条: 搞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重视计量工作,定期校验。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进行仪器设备的改制和自制,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三 体制与机构

   第七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体制可分为三种形式:由校直接管理;由学院管理;由系管理。在主管校、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管理科管理,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科的职责范围是:在主管校、处长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实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拟定教学设备费和实验材料费的分配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付诸实施。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检查了解制度和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统筹按排实验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业务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做好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

四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及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的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逐步更新仪器设备,提高现代化手段。我校当前实验室建设的重点仍然以保证基础实验、常规实验为主,逐步建立一批专管共用的实验室。
要重视实验教学环节,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采用先进手段,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要致力于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提供条件。彻底改革现行的教学计划结构,实行实验独立设课。在保证基础实验的基础上,增开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培养学生进行独立研究、探索的能力。同时要逐步采用计算机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与撤销都要经过审批。由拟建单位提申请并认真填写《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根据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任务,师资和技术能力、设备、房屋设施、环境条件、经费投资等条件在专家论证会上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及购置、更新、调拨、借用、报损报废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队伍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要选派思想觉悟高,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由院长提名,报组织部,由学校任命。条件不成熟者,可先设实验室付主任或负责人。实验室应有一支技术过硬、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要选派优秀教师到实验室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实验室的建设。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实验技术改进及实验的准备等工作。 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工人从事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加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实验人员以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时要强调专业对口,以在职进修,校内进修和业余进修为主,辅之以其它多种形式。坚持长期与短期相结合,要明确目的和要求,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按照实验理论、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水平和成果为考核依据,由实验室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院、人事处)认真评定。学校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在住房、奖励、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一职级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的定编调动,要由院、人事处和实验室管理科共同研究确定,而后由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各院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

六 奖 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专门开会讨论一至两次实验室工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列入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会议,进行实验室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对成绩突出、工作先进的实验室和实验工作人员及时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七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针对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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