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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农田水利获财政倾斜

2012.7.12

  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土地出让收益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矛盾,使土地出让收益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出让收益分布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2011年,东部地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3524亿元,占全国的68%;而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占80.8%,中西部地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相对更大。同时,中西部地区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农田水利设施亟待完善,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要积极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为此,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这样一个比例的确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省份已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个别地区的省级统筹比例较高,达到50%。如果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过高,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难以保障,将影响市县积极性;而中央统筹比例过低则不利于有效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以及兼顾解决区域矛盾出发,将中央统筹比例确定为20%。同时,规定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累计不超过50%,超过50%的地区应相应下调省级统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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