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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查处的法律适用和案例

2021.2.03

  一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济宁市兖州区某水产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被行政处罚

  11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水产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冷冻食品无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给予其警告并责令改正。事后,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9999元的行政处罚。

  二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温岭市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8号,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销售6箱共180公斤缅甸进口的冻海鱼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不齐全,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封存,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仙居县某水产品店涉嫌经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2021年1月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水产品店销售的进口冷冻带头南美白虾、进口冻墨鱼、进口冻带鱼段、进口冻厄瓜多尔白虾等产品共1.8吨,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三未按要求溯源,依据各地规定实施

  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上传冷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11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将采购冷冻猪碎膘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立案处理。

  四未送检,视情况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城市某水产超市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

  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护驾山路农贸市场(护驾山路路西)进行检查时,在邹城市某水产超市内发现了一盒进口南美白对虾产品,重量500克,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安溪县蓬莱某冻品店批发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0年12月4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蓬莱某冻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冻库中已存放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特选珍宝鸡爪”,20kg/件,共30件,合计600Kg。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虽能够现场提供进货单据和“四证”,但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违反了《安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有关规定,遂将其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线索移交安溪县公安局。

  日前,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无锡梁溪公安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健委等部门多次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批次进口冷冻牛肉未送检后核酸检测为新冠病毒阳性。

  经查,该公司法人陈某自该批冷冻牛肉运送至无锡后,一直未按无锡市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将冷冻牛肉消毒,采样核酸检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梁溪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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