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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案件

2017.8.01

  近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雷某系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厨师长,负责开发新菜,并对酒店餐饮原材料把关。2016年1月至7月期间,该酒店使用含有硫酸铝铵的“顺星牌”香甜泡打粉制作包子、馒头并销往市场。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测,该酒店制作的包子、馒头铝的残留量分别达341毫克、262毫克,单项评价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雷某未认真履行其作为厨师长的工作职责,违反国家对食品管理的规定,生产、销售用含铝添加剂制作的包子、馒头,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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