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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问题精编(一)

2020.2.25

  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以后,很多人心中的石头总算落地,按照表格每日把该填的数据填上去,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很少有实验员会有意识地去研究一下第一二阶文件,对于CNAS评审的最新动态也了解甚少。今天,跟随小编,一起再把这93个常见评审问题再复习一遍。温故而知新,说不定会让你有新的启发。

  1.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证书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还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国家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计量认证。

  2.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

  3.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

  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 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

  4.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

  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第一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

  5.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

  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

  6.经CNAS认可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

  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

  7.如果企业把某已经建设好的实验室(具备合格的场地、设备、人员)送给一个公司,有书面的赠送文件,场地在该企业厂区内,该实验室本来是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为产品出产把关用的。该公司申请认可,这样可以吗?

  答:只要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的认可条件,就可以认可。CNAS需要判断该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实施情况。

  8.关于监督评审的设想:目前,3年2次的评审,对实验室的负担比较大,建议CNAS制订实验室监督评审的具体规则(SOP),可以将实验室对认可准则、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类,对执行好的实验室可免除现场监督评审,只进行文件评审。这样也是对表现好的实验室的一个激励措施。

  答:首先3年认可周期中只有次监督评审,而非2次。其次定期监督评审时要进行现场评审,是ISO/IEC17011标准的要求,CNAS遵照执行。对于分级管理,CNAS一直在考虑和研究这个问题,待时机成熟后才能实施。

  9.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B版与A版的区别。

  答:2012年,CNAS组织机构调整,所有体系文件均由A版升级为B版,其他无变化。

  10.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11.CN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12. 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13.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14. CN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

  15. CNAS-CL10:2012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要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

  ① 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

  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即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16.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是,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进行…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高于通用认可准则。

  17.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负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答:是认可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中的1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鉴定机构中的1个部门,则应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18.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

  答:

  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

  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视其为有经历。

  19.关于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如何认定?指的是检测参数、检测方法,还是包括产品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现状是产品标准很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检测参数和方法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也可认为是其他同系列产品均具备相应检测经历?

  答: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既指参数、方法,也包括产品。成系列的产品即使检测参数、方法相同,还要看产品基质、样品前处理等是否一样,只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用某个或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代替其他产品的检测经历

  20.对于原已认可的产品或参数,在三年认可有效期内均无检测经历也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是否在复评审时不再维持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

  答:

  ① 如果不能满足CNAS-RL02的要求,则不能维持认可;

  ②如果没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则根据CNAS-EL-01判断其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质控,没有做质控的,不再维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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