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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召开环境污染违法联席会议

2015.12.25
<p>  中国环境报记者丁冬沈阳报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日前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p>
<p>  联席会议上,4个部门分别就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应打击的重点问题、犯罪故意的认定、危险废物计量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和健全挂牌督办案件工作机制等达成共识。</p>
<p>  在打击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方面,明确了将几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作为重点:涉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等,主要获利者将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上述行为中起组织、指挥、管理、监督作用及直接操作人员等,要分清罪责,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行为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具备相应条件,拒不采取措施,不主动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拒不赔偿损失,虽有自首情节,也应从严把握从轻或减轻问题。</p>
<p>  在犯罪故意的认定方面,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故意: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针对所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法律文书,仍不改正的;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所涉行为的;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知悉的。</p>
<p>  在危险废物计量方面,明确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适用于多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累加数量达到3吨以上的情形。对于已经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废物,无法当场计量的,可以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倾倒次数、当事人供述、环评文件等进行综合测算。</p>
<p>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方面,明确了对于环境保护机关、公安机关存在应移不移、应立不立等问题的,联席会议任何一方成员单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提请或者主动开展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于本地区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可以会同上级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指定改变案件管辖或者更换案件承办人。</p>
<p>  在健全挂牌督办案件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省级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牵头单位的业务部门作为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在下发联合督办案件通知时,对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审查逮捕、后期诉讼等问题提出具体督办意见和工作要求。未经省级牵头单位确认督办终结的案件,具体办案部门不得停止办理。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案件进展阶段,认真办理、协作配合,其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上级牵头单位以及对口业务部门。</p>
<p>  同时,辽宁省还要求,市、县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及其业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应当建立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在司法鉴定、专业检验、证据收集和效力认定、定罪处罚等方面存在问题和分歧,消除壁垒、达成共识,共同提高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能力和水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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