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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奈韦拉平的注意事项介绍

2023.9.05

  对奈韦拉平或者本药的任何赋形剂具有临床明显过敏反应的患者应禁用。对由于严重皮疹,皮疹伴全身症状,过敏反应和奈韦拉平引起的肝炎而永久中断本药治疗的患者不能重新服用。在服用本药期间,继往出现ASAT或ALAT超过正常值上限5倍,重新应用本药后迅速复发肝功不正常的患者应禁用。

  应告知患者按照处方剂量每日服用奈韦拉平的必要性。如果漏服药物,患者应该尽快服用下一次药物,但不要加倍服用。

  患者在应用奈韦拉平前和用药期间的适当间隔应进行临床生化检查,包括肝功能检查。

  本药治疗后的初始8周是很关键的阶段,对患者情况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严重和威胁生命的皮肤反应(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溶解)或严重的肝炎/肝衰竭。另外必须严格遵守剂量要求,尤其是在14天导入期时。

  应用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中曾产生过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皮肤反应,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SJS)、毒性表皮坏死溶解(TEN)、以皮疹、全身症状和内脏受损为特点的高敏反应。对于应用本药治疗初始8周内的患者应严密观察。如果患者出现单独的皮疹应严密监测。对于产生严重皮疹或伴随全身症状的皮疹(如发热、水包、口腔损害、结膜炎、水肿、肌肉或关节疼痛或全身不适),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或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的患者必须永久性终止用药。对伴有全身症状皮疹的高敏反应患者,包括内脏病变,如肝炎、嗜酸细胞增多、粒细胞缺乏、肾功能障碍或有其他内脏受损迹象患者,必须停用本药。

  应告知患者皮疹是本药的主要毒性作用。因导入期可以降低皮疹的发生率,故此阶段是必要的。大多数与奈韦拉平相关的皮疹是在用药初始6周内发生的,因此,应严密监测此阶段有无皮疹的发生。若患者在导入期出现皮疹,应不再增加用药剂量,直至皮疹消失。

  本药初始14天内同时服用泼尼松(40 mg/天)不能降低与奈韦拉平相关的皮疹发生率,反而可能增高在服用本药初始6周内皮疹的发生率。

  出现严重皮肤反应的危险因素包括在导入期没有遵从使用剂量,在导入期应每天服用200 mg,另外,在第一次出现症状到就医间隔较长可能增加更加严重皮肤反应的危险性。

  任何患者出现严重皮疹或伴随全身症状的皮疹(如发热、水包、口腔损害、结膜炎、水肿、肌肉或关节疼痛或全身不适)应停药并去就医。对这些患者禁止重新服用本药。

  如果出现伴有全身症状的皮疹的高敏反应,如发热,关节痛,肌痛和淋巴结病变,包括内脏病变,如肝炎、嗜酸细胞增多、粒细胞缺乏和肾功能障碍,应永远停止使用奈韦拉平而不能重新使用。

  肝脏反应:在应用本药治疗的患者中曾出现过严重的或威胁生命的肝脏毒性,包括致死的暴发性肝炎。在本药治疗初始8周内有报道患者发生严重的肝炎和肝衰竭,但有一些患者较迟出现。

  通常,在抗病毒治疗开始时就出现ASAT或ALAT水平升高,那么抗病毒治疗期间肝脏发生不良事件的危险性就更高,应用奈韦拉平治疗亦如此。

  应告知患者本药主要的毒性作用是对肝脏的作用,因此在服用奈韦拉平初始2个月内要密切观察该作用。应告知患者若出现肝炎的前驱症状,应立即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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