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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增强供给保障能力

2024.4.13

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能源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叠加极端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存在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建成一定规模的煤炭储备产能,可在国际能源市场剧烈波动、恶劣天气多发、供需形势急剧变化等极端情形下“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有效提升煤炭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同时,煤炭产能储备可有效提升煤炭供应灵活性,保障煤电更好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一德期货动力煤资深分析师曾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按照占比最大30%来算,到2030年新增设计产能至少在10亿吨/年,即后续每年新增3%左右的设计产能。从规划来看,在2027年才形成一定规模。因此,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对于短期的煤炭供需不会产生影响,只是增加煤炭远期供给的弹性,避免未来煤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上述负责人也表示,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是加强供给端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目的主要是提升煤炭供给弹性,《实施意见》提出的产能储备目标是一个产能的概念,产能储备仅为应对极端情形的一种储备措施,日常情况下并不启用。

从内容上看,《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内容。

比如,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中明确,产能储备煤矿要完善“平急转换”机制,研究制定按照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组织,保持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充分发挥产能储备的作用。在产能储备煤矿的管理程序中,也就中长期合同签订明确了相关要求。即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炭保供稳价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产能储备煤矿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商品煤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分别从产能置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新增产能指标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建设产能储备煤矿的积极性。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新建和在建煤矿可根据储备产能建设规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方面,允许产能储备煤矿在现有规划规模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规模。在新增产能指标上,产能储备煤矿的储备产能不占用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从用途来看,产能储备煤矿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商品煤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能够更加精准的定向投放,更有效率的解决地方的阶段性供应紧张问题,减少各方面的掣肘。从执行难度上看,《实施意见》从煤矿设计阶段就已预留了储备产能的生产能力,并有‘平急转换’机制,具有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产煤速度很快。同时豁免了产能置换指标,也简化了新建产能储备煤矿的难度和流程。”曾翔说。

另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形成推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合力,保障煤炭产能储备制度落实落地。

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主任王国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来说,从国家层面提出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符合国家对能源、资源性产品保供稳价的政策立场,有助于我国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市场变动及相关不可控因素影响,有效提升国内煤炭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维护煤炭市场稳定和能源保障供应能力,助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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