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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颁布

2014.11.13

   2014年10月15日,西藏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签署自治区政府令,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原《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5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本区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和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和工作的需要,科技奖励制度在奖励周期、奖项设置、机构职能、评审程序、奖金数额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根据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科技厅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并联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征求了7地市和30多家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组成联合调研组到甘肃、山西调研。2014年6月19日在自治区政府专题会上讨论形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二是设立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三是将原来的两年一评修改为一年一评,规定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一、二、三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3。三是将原来的特等奖改为“杰出贡献奖”,将原来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归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进一步强化推荐者的责任,规范推荐程序,细化规范了受理、公示、异议处理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删除了社会力量设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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