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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创新“回报”

2014.12.15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下决心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着力用法治的办法确保创新者得到应有“回报”,收获好评一片。

  创新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据科技部门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5100家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每年完成的科研成果3万项,但其中能够转化并批量生产的仅有20%左右,形成产业规模的只有5%。教育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也表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80%左右都在躺着“睡大觉”,ZL实施率不到15%,而发达国家高达70%至80%。

  创新困局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根子在“利益”上。在现行科研和技术资产管理体制下,科技创新成果的处置收益,大多归“公家”所有,和发明创造者的利益没有明晰的“挂钩”。而且,“变现”技术资产需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层层审批,程序多、周期长。得不到什么“好处”,还要劳心劳神,这种现状使得很多搞研究的人,更愿意走“拿项目、做课题、出成果、评职称”的常规路子,而没有动力在创新性和产业化上下功夫。同样,由于考核主要看科研成果,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参与创新成果的中试、商业化也缺乏足够动力,对重大项目研发的连贯性不太感兴趣。对企业创新来说,也面临着利益“回报”驱动弱的问题。创新链与产业链、金融链脱节,与科研机构合作不顺畅,技术成果转化投入大、风险高、预期回报低,让相当多企业对创新“敬而远之”,有些企业家还发出了“创新是找死”的感叹。

  激发万众创新须解利益“疙瘩”,实现创新驱动需要“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创新“回报”,绝非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是事关研发人员和企业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大事。“回报”问题解决不好,“万众创新”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转变过去那种不屑讲、不能讲“利益”的思维定势,打破一切陈旧的、有碍创新的“旧框框”、“土框框”。

  重视创新“回报”,迫切需要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益分成比例,并用法治的方式固定下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一套极其具有诱惑力的利益分配机制。如美国夏威夷大学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条例》就规定,一般ZL收益2/3分配给发明人,超过30万美元的按1/3比例归发明人所有。我们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被誉为“中国光谷”的武汉东湖高新区,早在2013年就专门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允许高校师生休岗休学“下海”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七三开”,研发者得70%,尺度非常之大。目前,四川成都等地也出台了类似政策。实践证明,大“回报”能带来大创新。在这方面,我们不要“小家子气”,要大胆卸下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旧枷锁”,实施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让创新者都能在创新中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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