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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样做!

2018.5.31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开展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大气超级站与区域站管理和监测数据应用水平,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支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监测。制定《2018年湖北省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组织武汉市、黄冈市、鄂州市、孝感市等试点城市采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污染状况,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厅方案要求加强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相关保障,认真扎实开展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在武汉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武汉地区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组织做好省控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将非国控的省控断面监测频次由逢单月监测调整为每月监测。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增加一次全指标分析。组织对62个国家考核断面开展水质同步监测。组织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湖泊水质调查监测、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监测、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等专项监测工作。

加强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和数据应用。继续推进水质自动站社会化运维,提高水质自动站日常运行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大对联网水站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水站监测数据的实时监控与综合分析,定期报送水质预警信息,如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加强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中的运用,开展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研究,选择部分流域水域运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水环境质量试评价,积累工作经验。

(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

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总体安排,组织完成38个国家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点的监测任务,编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将数据及报告及时报送国家。组织各地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省控点位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工作。

(四)认真做好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工作

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组织对武汉、宜昌、荆州、襄阳和黄石等5个城市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价,对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完善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全省46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继续开展“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按国家要求开展96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科学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确保点位数量、布设位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一)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2018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报环保部。各地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制定辖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督促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将VOCs纳入自行监测范围,并加强日常监督。

(二)继续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地要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对名录内的排污单位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次完成监测后5日内将数据通过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站,省站每季度汇总全省各地上报数据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并报送省厅。

(三)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方式,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监测,及时公开信息。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加强监测质控考核。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定并实施年度全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对省级环境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飞行检查,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强化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

(二)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特别是行政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加强能力建设、信息公开、环境统计等工作,夯实环境监测工作基础

(一)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预算安排,制定印发《2018年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省控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更新改造、全省监测网运行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持宜昌、襄阳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监测和洪湖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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