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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征集人民关注食品安全见意 建立食品行业赔偿金

2009.3.11

  代表张光强建议征集人民意见关注食品安全

  “我今年特地建议要采取一些强有力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大家都相信农产品的质量,愿意购买农产品,对于农民增收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农民代表张光强郑重地对记者说,

  他表示,2007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实践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已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尽快加以解决。”张光强说,他从去年就开始征集民间建议,并将有价值的建议记录整理。“我来开会,并不代表我个人,我需要反应的是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声音。”

  记者看到张光强对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整理了十几页纸,而他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就是从众多人民群众的建议中提炼出来的。

  控制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张光强建议依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类管理,将产地分为若干个区域,确定适宜区、限制区和禁止区。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建议全国人大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更加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必须规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张光强说,各地应围绕国家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制定、完善适合当地条件的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和完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管理办法,对基地内各个环节的生产活动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加强农技推广人员标准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生产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全面推行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和农资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对农产品生产质量管控能力。

  他建议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全国主要农产品开展制度化的例行监测,对重点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状况定期抽样监测,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或网络发布,做好优质农产品的宣传促销工作,使企业、生产基地与产品质量、市场形象紧密挂钩。

  “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杜绝劣质农产品进入市场也是符合农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的。”张光强建议,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超市的瓜果菜等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法律规定的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通过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市场、专营区、专卖店等有效形式,积极推行无公害等优质安全产品的市场专营,引导培育优质优价机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

  张光强还建议加强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建设,实现“田间到餐桌”全程监管。

 

  针对“三鹿事件”,代表把目光投向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上

  律师代表委员:改进国家赔偿

  据新华社电 在参加今年两会的22名律师代表委员中,有接近一半的建议和提案是针对“三鹿事件”引发的赔偿问题提出的,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上,纷纷对改进现有的赔偿制度提出了看法。

 

  由各食品、公共卫生行业协会

  牵头建立赔偿基金

  “三鹿事件”曝光后,多种问题奶粉给我国近30万名婴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患病婴幼儿均获得了免费救治。目前,初步的赔偿标准和方案也已出炉:在政府补偿之外,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来报销患儿今后可能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引发的医疗费。同时,这个基金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说:“此次‘三鹿事件’后设立赔偿基金赔付受害者,在国内似乎还是第一次。这对带动其他食品行业在发生问题之后及时利用医疗赔偿基金予以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她建议由各食品、公共卫生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赔偿基金。基金来源可通过政府补偿,生产企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出资和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同时建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保障基金的良性运作。

 

  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有时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她指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实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应尽快建立。”刘红宇说。

 

  修改国家赔偿法改变受害人“与虎谋皮”的窘境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陈舒建议,应当取消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第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这样在涉及损害责任人为国家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就行政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减少当事人与权力部门的直接冲突和摩擦。

  陈舒解释说,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这种“确认制”实际上是将作出侵害行为的机关“自己承认自己违法”作为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她还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损害责任机关的赔偿责任由其财政供应关系的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执行。“按照目前的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公民侵权的机关自己没钱进行赔偿时,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如果财政部门不拨付就执行不了。但由于财政部门并不是当事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又没有强制执行制度,使得国家赔偿法成了无牙的老虎。”陈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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