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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2008.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

室评估和考核;

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研究方向明确,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4、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5、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

6、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实验室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申报程序:

l、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材料:

(1)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告(书面):

(2)《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经费筹措计划和证明;

(5)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立项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对经费用途确需进行调整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用制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研究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可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ZL、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多方共建实验室,应按照共建协议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报省科技厅备案,进入山东省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根据需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术道德和作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实验室评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l、在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实施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2、无故未能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3、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可以设立部门或地方重点实

验室,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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