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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核安全法将如何影响核电领域

2016.11.07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悲剧已经过去30年,福岛核事故的阴云也逐渐消散,但民众对于核电安全的焦虑情绪却从未减缓。反核运动,邻避运动时有发生,中国目前在建机组23台,居世界第一位。在核电大发展的背景下,人们感到核电规模越大,风险越大,那么拿什么来保护核安全呢?

  我国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审议。这部法律将是我国核领域最重要的一部专门性法律。

  草案将给我国核能行业发展带来什么新变化?如何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公众参与如何实现?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邀请相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核安全立法有何意义?

  对于草案出台的意义,相关专家认为,核安全法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是福岛核事故之后的公众要求,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拥有完整核产业链体系的国家,当前核电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核技术利用也日益广泛,需要规范的方面越来越多,核能行业的发展也面临更多挑战。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日渐突出,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我国第一部核领域的专门性法律,草案首次在法律的层面明确了“核安全”的概念,提出了独立监管基本原则,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后的处罚措施。

  相关专家认为,通过制定核安全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对核电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固化我国30年来行之有效的运营与监管独立开展工作的做法,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

  同时,核安全立法还有利于树立我国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发生核事故怎么办?

  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核应急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草案中,针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相关专家介绍,核应急在核安全领域是很重要的,因此草案中专门有一章节对这个问题予以规范。例如草案设专章对核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应急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国家将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

  草案还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周边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不定期的核事故应急演练,培养其核事故应急意识和能力。

  加强应急观念是必然的,让核安全文化理念贯穿始终同样紧要。回顾核领域发展历史,很多核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天灾所致,更多是人因事故导致的。因而,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非常必要,要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

  核损害赔偿谁埋单?

  当前我国已经是核电大国,任何一个国家在核电发展过程中,都要考虑如何对核设施、核电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核损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造成他人核损害的,依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核设施和核材料造成的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具有应急响应能力及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不具备这一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目前,如何进行核损害赔偿,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损害赔偿,无疑是天文数字。如何保证核损害赔偿能够有序开展?

  相关专家认为,应在核损害赔偿方面做出更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企业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如何做?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一直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课题。那么,草案对此作出哪些规定?

  据相关专家介绍,核安全法专门安排了一章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了政府、企业对于涉核有关信息进行公开的义务,同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权利,也对公众了解这些核信息提供了权利保障。另外,安排了一些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这也是核安全法立法的主要内容。

  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放射性废物如何处理?

  放射性废物处理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安全法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相关专家介绍,在放射性废物处理方面,我国早在2003年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11年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草案在修订中避免了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重合的内容。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并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从应急响应到核损害赔偿,从信息公开到放射性废物处理,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

  有了这本权威“法律教科书”,您还会谈“核”色变吗?

  采访最后,专家用简短的几句话描述了核安全法的亮点。

  “优化整合30年以来的有效核安全监管制度,构建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核设施核活动的全方位、全领域和全链条安全监管。”

  我核你

  核安全法草案是如何诞生的?

  《核安全法(草案)》作为核能领域最重要的一部专门性法律,草案凝结了许多核能专家学者的心血,那么核安全法究竟是如何诞生的呢?

  《核安全法(草案)》起草阶段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核安全法的法律文本在2013年12月由国家核安全局形成了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随后,这个建议稿又被翻译成英语,交到国际原子能机构,请他们替我们“把把关”。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于这一版本的核安全法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在核安全领域里所必须关注的基本原则,都已经做出清晰而明确的规定。

  第二步就进入到全国人大环资委的研究和起草阶段。

  2015年10月,《核安全法(草案)》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5月,由国务院向全国各个部门征求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核安全法(草案)》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了修改,例如对术语进行修改,考虑如何用普通人的视角解释这样一个专业的问题。

  《核安全法(草案)》就是这样在一遍遍修改中诞生的,目前核安全法草案已经进入到审议阶段,相信不久的将来核安全法就会正式和大家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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