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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十二条举措支持行业协会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017.11.02

  近日,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共同出台十二条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培训。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学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传达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重要监管信息;通报本市和市外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食品经营违法案例,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分析行业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对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提出要求。每次学习培训应当作好记录,并按年度建立会员学习培训档案。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协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会员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自律检查由协会进行组织,可以单独组织力量进行,也可以组织会员交叉互查,还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自律检查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检查要点表》或《自查要点表》为依据。对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向会员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其中,对依法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监管部门。涉及重大问题,区县食药监分局应及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协会组织开展自律检查应当如实逐户记录检查情况。

  三、规范行业投诉处理。协会应当进一步提高会员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督促会员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协会要不定期统计分析行业被投诉及投诉处理的情况,认真查找被投诉的原因以及会员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层面向会员提出改进投诉处理工作的要求。对投诉中反映出的会员存在的共性问题,协会要及时向会员提出整改要求。倡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协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公开协会投诉受理渠道,以及试行设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付基金,建立行业内消费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处理信息与同级协会的互通机制。协会对会员在处理投诉中涉及监管部门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向同级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鼓励协会支持会员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协会应当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估,对守法诚信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其他会员学习,并可邀请媒体进行宣传。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差、消费者投诉多且未妥善处理或因违法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会员,协会要在全体会员中对其进行通报,并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进行惩戒,其中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会员,要依照章程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协会要在会员中广泛持续开展守法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示范创建活动,树立行业守法诚信标杆。

  五、依法做好各类应急处置。对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媒体曝光信息,涉及会员经营食品的,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会员开展自查,对会员存在经营公开信息中不合格食品的,要督促会员依法采取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在市场销售,并将自查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同级监管部门。对会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协会要协助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协会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建立健全会员经营行为规范、经营过程控制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自律规范。有国家行业规范的,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比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更高的行业规范。没有国家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更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会员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提升行业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对协会建立的自律规范,协会应当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七、支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协会要督促会员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会员按照监管部门规范的食品进(销)货记录式样,建立食品进(销)货电子记录。支持食品批发协会督促会员建立食品购销电子记录,实现食品批发行业食品进(销)货记录电子“一单通”,并向购货者完整出据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鼓励协会统一集成会员的食品进(销)货电子记录,建立覆盖全体会员的行业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八、支持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协会应当广泛听取会员关于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意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制定商标使用规则,通过会员使用集体商标,树立行业食品安全品牌形象。支持协会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开展食品集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统一规范、共享食品运输、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提升会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九、努力为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条件。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大力支持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对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供必要的学习、宣传资料和人力、智力支持。对监管部门内部召开的可以公开的涉及食品经营主体的会议,应当邀请同级协会参加;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涉及食品经营主体的文件应当抄送同级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只要不涉及保密的事项,都可以邀请同级协会参加。

  十、加强监管部门与协会交流互动。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搭建与同级协会交流互动的常态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与协会之间重要信息及时共享。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建立协会负责同志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向协会通报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情况、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听取协会行业自律情况、行业规范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以及对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工作建议。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对需要会员落实的重要工作要求,要及时通报协会;协会对需要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及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协会对发现、掌握的会员违法线索、违法行为、行业潜规则等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或整治。同级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协会要分别确定日常工作联系人员,加强网上、网下交流互动,依法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十一、加强对自律工作的综合评估。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每年结合监督管理中掌握的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对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行业自律工作开展好的协会进行通报表扬,对自律工作开展较差的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对自律工作开展差、行业违法情况突出、甚至行业内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会,监管部门要通报商务部门并提请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二、严格规范协会自律工作。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以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名义或打着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旗号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同时,支持协会对监管部门的作风纪律及廉政问题进行监督,对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作风纪律问题和廉政问题的,协会要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监管部门反映。对协会反映的监管人员作风纪律和廉政问题,监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回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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