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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危废处理在“补课”

2018.7.13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7月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表示,到2020年,将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与此同时,山东省坚持疏导结合,在下大力气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同时,还强化专业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曾经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山东正运用法治思维溯源治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去年12月,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在对山东省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该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高发。2013年以来,仅山东省公安系统就查处1339起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

  “山东省是危险废物产生大省,全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1万多家,需要借助外力处理的危险废物高达584万吨。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占比达24%。”山东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总工程师李建志介绍说。

  但从该省2015年统计数据看,全省工业危废利用处置经营企业只有96家,年处置能力416万吨,实际利用处置231万吨。从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情况看,当年利用处置315.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116.7万吨,处置199万吨。

  “目前山东省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布局不合理,全省17个市对外正式运营的综合性危废处置中心只有8家。”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有关专家指出。

  为此,山东省在5月29日公开的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明确了济南、青岛等13个城市的29个危废处置项目建设任务和进度,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长期贮存的危废处置任务,并及时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根据《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山东将投资530亿元,建设353个危废处置项目。

  李建志表示,将优先发展具备焚烧、物化、填埋等能力于一体的综合处置项目,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形成适度的良性市场竞争,推动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

  “危废处理的主体单位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置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山东省环保厅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处处长吴松民指出,山东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纳入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

  吴松民同时表示,近期将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的力度,增加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长期不处置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姚云辉还介绍了备受关注的“10·21”章丘倾倒危险废物案处理情况,该案共有涉案企业6家。经鉴定,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2.5亿元,其中两企业被起诉承担赔偿金2.3亿元。

  姚云辉表示,虽然这起案件目前尚未判决,其典型意义在于,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损害担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据姚云辉透露,《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于近日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该方案还明确,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则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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