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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超低排放评判认识上的八大误区

2020.5.13


在国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经比zui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更高,企业只有以更先进的技术、更精细化的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此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普遍推进超低排放,我们除了需要补上一个确认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评判规则,还应进一步理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1:夸大超低排放减排效果

目前,全区共有53家燃煤电厂,其中统调燃煤电厂13家,企业自备电厂40家。2016年,13家统调燃煤电厂共排放二氧化硫7.06万吨,氮氧化物5.79万吨,分别占全区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7.8%和16.5%,占燃煤发电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4.4%和83.1%。全面推进统调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对于按时完成“十三五”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如一些企业或者媒体从业者将超低排放达到的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限值或者改造前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得出了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结果。如有的报道称3种污染物“分别下降了87%、42.4%和77.3%,污染物比国标下降了2/3”。实际上这种比较具有明显误导性并夸大了减排效果。

误区2:监测不一定准确

有人认为只要是单位或部门的测试结果不管多低都是可信的,实则不然,监测结果首先取决于合适的监测方法。按照我国法定的方法,在烟尘低于50mg/m3时数据的误差为正负15毫克,也就是说,真实值(约定真值)与测量值之间的误差为正负15毫克。所以,当测量值低于5毫克,真实值在负10毫克~20毫克之间,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误区3:所有机组都能做到超低排放

对于电力行业而言,如果不考虑技术、成本因素、外部条件等,所有煤电都可以做到超低排放,甚至是近零排放。从污染控制的理想目标看,实现“零排放、零消耗、零成本、零故障”(简称“四零”)的技术可以说是电力行业与环保产业界持续的追求。但是,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条件,追求“四零”也有深浅、先后、轻重、缓急之分,且是相互制约、动态平衡,追求总体zui佳的过程。在现阶段,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仍然是以BAT原则来支撑的技术,超低排放也应因地、因时、因机、因煤、因外部条件制宜而推动。

误区4:与天然气燃机比较污染排放

燃煤锅炉排放不应当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机进行比较,因为要比较应当是从能源系统优化、污染物综合环境影响、资源综合利用角度进行全面比较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比较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应多方面、多角度比较,如相同的排放量,燃机40多米高的排气筒高度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远远大于烟煤电厂240米高烟囱的影响等。

误区5:168小时连续运行代表超低排放技术成熟

设备建成投产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是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正式移交生产的判断标准,但它的前提是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采用的设备及工艺符合相关设备标准和设计、建造规范。虽然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于电力系统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也是一项重要标准,但这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通过了168小时,并不能证其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成熟、可靠、可复制性及推广性。因为他们并没有行业规范要求给予保障,也没有长期运行的实践进行检验。针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特点,还需要通过更多工程、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负荷调整、条件改变等多种情况的考验和评估才能得到确认。事实上,我国“十五”以来建设的脱硫装置及其后建设的脱硝装置,即使是证明了是成熟可靠的技术,因为恶性竞争、损害质量的低价中标等原因有的已经重复改造了多次。同样,一哄而起的超低排放改造中所用的一些除尘、脱硫、脱硝设备和系统已经开始了重新改造。

误区6:实现超低排放成本在原有环保电价基础上增加有限

从媒体报道的多个电力企业的成本来看,实现超低排放在原有环保电价的基础上再增加3厘~3分/kWh不等。一是这些数据多是未经过评估、由企业自己算的。二是这些成本的计算方法也不统一,如“仅是直接成本还是包括了间接成本”、“是否包括投资成本”、“折旧、税金如何考虑”、“煤质改善的成本是否在内”等,所以超低排放的成本相差10倍也是有可能的,但到底多少并不清楚。如果要提高电价,不仅需要进行环境质量改善程度是否合算的评估,也应有一个公平的评估标准。

误区7:达标的认定问题

目前实现的超低排放的电厂多是经过媒体或自身宣传已经达到超低排放,其超低排放效果也多是以有偿监测的方式进行。虽然作为企业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可以自说自话。但是,如果政府作为重大决策进行推进时,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超低排放进行评估和认定。

误区8:对达标排放的裕度和超低排放关系的认识

自2014年多家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以来,已有几千万千瓦的机组宣称实现超低排放。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如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则改造规模达到7亿千瓦以上。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是:①尽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②必须考虑所规定的容许排放量在控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③必须考虑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如环境的自净能力)和区域范围内污染源的分布和特点等。

所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是轻微的,并且还可以防止由于环保设备过量裕度和运行中增加能耗、物耗、二次污染(如脱硝过量喷氨造成氨逃逸)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影响。目前,这种做法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中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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