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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转基因食品须进行明晰标注

2015.12.21

  今后,转基因食品如果标识不清晰,将可能构成违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以更好地保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条例(草案)》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深圳机构改革实际厘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推出一系列创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借鉴香港经验,我市餐饮服务拟实行累计积分制度。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累积记分,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实施查封。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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